2月美军60架次侦察机前往南海侦察
二是出租人未有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,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在租赁期限内,出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。此为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,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。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来看,部分出租人隐瞒房屋权属缺陷,出租房屋存在权属争议,第三人主张房屋权属,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,承租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出租人则面临赔偿承租人损失的风险。比如,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中,甲与陈某签订《房屋租赁协议》,将实际占有使用的涉案门面房出租给陈某,陈某按约定支付租金后开始装修。乙以其享有涉案门面房权属为由,多次强行阻止陈某施工。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。法院生效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,陈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。检察机关抗诉认为,案外人乙阻止陈某施工,导致陈某不能投入经营使用,签约目的不能实现,陈某有权解除《房屋租赁协议》,甲应当赔偿陈某损失。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。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来看,司法实践中,因出租人未有效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。比如,经营性房屋租赁中,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无法办理营业证照,租赁房屋主体结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被查封导致承租人无法经营等;居住性房屋租赁中,租赁物质量不合格,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等,此种情形极易引发纠纷。对此,承租人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。